2007年8月2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深度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咬文嚼字“咬”出一场名誉权官司
“生动形象”的文学描述可能会触及法律雷区
李颖 廖杰华 邱瑞贤

  8月3日,广州。56岁的吴东峰紧锁着眉,写作近30年,他第一次接到法院的传票。他的妻子则在一旁追问律师开庭程序是怎样的。
  “没想到写将军的作者却被将军家人告了。”吴东峰无奈地说。这位广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专职副主席,在部队当过记者,从上个世纪70年代迄今共采访了200余位开国将军,他著的《开国将军轶事》在社会上影响广泛。他怎么都没有想到,恰是一位将军的遗孀和后人以“侵害名誉权”为由将他告上了法庭。
  8月6日,此案在南京开庭审理。笔者最新了解到,双方仍在僵持阶段。
  “我写将军写了20多年了,以前是想着史实只要有出处就没问题了。谁想到用个成语都会惹官司呢?咬文嚼字竟然‘咬’出官司来。”作为长期从事文学传记写作的吴东峰坚持认为,传记文学首先要尊重事实,不应为尊者讳,并容许作者作生动形象的描述。
  但是这种“生动形象”的描述在王胜将军后人眼里却是伤害。传记文学如何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生活?什么样的文学描述才会触及法律雷区?随着网络时代个人自由写作空间的扩大,该案件留给了我们一些思考。

  缘起:十几个字惹出来的官司
  事情还要从4个月前说起。2007年4月16日,吴东峰在北京某报发表署名文章《“杀了我的头也不检讨”——叶飞上将三五事》。5月31日,吴东峰在自己的博客上刊登文章《“混血儿”叶飞》。就是这两篇文章中的一些字句,引致身在南京的王胜将军家属强烈不满。
  在《民事诉状》中,原告写道:“两文中被告对‘王胜事件’进行了恶意篡改的描述,将我军二旅‘把物资往大汶口搬运’定义为‘偷运物品’,对时任二旅副旅长的王胜将军进行文字上的贬损、诋毁,如‘副旅长王胜傲气十足……’,‘二旅官兵即如鸟兽散也’,‘副旅长王胜亦大惧,束手就擒,称罪不迭’等,构成对王胜将军名誉权的侵害。”
  原告称,被告文章一经发表刊载,报刊、网站纷纷转载,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,致王胜将军社会评价降低,原告及其亲属为此遭受到极大的精神伤害。落款日期是6月19日。
  “《杀了我的头也不检讨》一文中有关这个事件的基本事实,来源于1988年的《叶飞回忆录》。虽然文字上与《叶飞回忆录》中‘王胜事件’不同,但基本事实是一致的,没有添枝加叶,或虚构和捏造事实。”吴东峰说,这次和他以往听说的所有文字侵权案件都不同——“基本事实没问题,只是文字表述上有分歧”。
  为此,在被告律师出具的《代理意见》中,有专门的章节对上述有争议的词汇进行了详尽的解释。“同样一个字或词可以有多种理解,给人以想象的空间。同时,其词意还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。”
  被告代理律师许东说,吴东峰在写作时采取半文半白的白描手法,力求精炼、形象、生动,“只要这种描写不构成事实相反,就不属于侮辱他人人格的侵权行为。”

  辩论:“负面事件”如何正面写
  “《‘杀了我的头也不检讨’——叶飞上将三五事》及《‘混血儿’叶飞》两文,属于撰写人物历史的作品。虽然被告称两文参考了《叶飞回忆录》中对‘王胜事件’的描写,但该两文与《叶飞回忆录》进行对照,很容易发现文章中存在许多擅自编纂,虚构内容,断章取义之处;同时被告对王胜将军使用了大量贬损词汇,客观上损害了王胜将军的名誉。”王胜将军的遗孀史易的代理律师葛勇武在代理词中写道。
  在葛勇武看来,“将二旅官兵丢下搬运物资,一下走散,丑化为‘即如鸟兽散也。’将太忠厚的王胜,当时慌得不知道如何处置,贬损为‘副旅长王胜亦大惧,束手就擒,称罪不迭。’”,“显然不是很适合。”
  “被告在侵权文章中对二旅官兵及王胜将军使用了‘偷运’、‘傲气十足’、‘即如鸟兽散’、‘大惧’、‘束手就擒’、‘称罪不迭’等贬义词汇诋毁王胜将军,丑化王胜将军在公众中的形象,构成对王胜将军名誉权的侵害。”
  葛勇武律师称,侵权文章的广泛流传,使得社会公众对王胜将军只有负面的印象,没有一个客观的认识。“了解‘王胜事件’真实情况的人对被告如此撰写感到不可思议;不知晓‘王胜事件’实情的人,纷纷向原告询问情况,为此王胜将军的家属已蒙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。原告史易也因此病倒,住院治疗,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消瘦二十多斤。”
  
  交锋:断章取义或主次取舍?
  对这个官司,吴东峰信心很足。“我以前听说的案例以作家败诉为多,但大都因捏造或虚构事实导致。”他和代理律师认为,描述与《叶飞回忆录》基本一致,有文学加工成分,但没有贬损王胜将军的主观故意。“只是在文字表述上有分歧。哪些语言算侵犯名誉权,哪些不算?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。何况侵犯名誉权,首先要有主观动机,这我肯定没有。”吴东峰说。
  “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”,葛勇武称。“身为文学工作者,对词语的褒贬性应能准确把握,其长期从事军史研究和写作,撰写了多位将军的回忆文章,应该认识到在关于将军文章中用词精确的重要性。依照法律,被告对撰写的人物历史作品负有尊重历史事实的高度注意义务,同时不得对将军的名誉进行文字上的诋毁和贬损,侵犯他人的名誉权。而被告在撰写上将叶飞将军的文章时,涉及到少将王胜将军,即以贬损少将的形象来‘提升’上将的形象,这不能不谓其有过错。”
  而吴东峰的代理律师则认为,“文学创作有主次之分,文章重点是写叶飞将军,不可能也没必要在这里全面展示王胜的正面形象。”

  思考:文学创作空间有多大?
  当前,纪实性文学作品受到越来越多读者欢迎,报告文学和纪实文学的创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。在由中国传记文学学会提供的证词中,有一段话:“吴东峰先生的文章和叶飞上将叙述的事实是一致的。也没有对王胜将军进行攻击、诬蔑和诽谤。吴东峰先生在叙述中与叶飞回忆录不同之处,属于文学创作范畴,作者应把握行文的分寸。”
  这个“把握行文的分寸”让人煞费思量。到底该如何把握分寸?文学创作空间有多大?文字发挥到底有没有法律底线?
  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副会长李炳银说:“传记文学属于写实的文学,必须要求作家不违背真实原则,这是最根本的区分和要求。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原则下,允许对事实本身作文学生动形象化的描述。”
  据《广州日报》

  备注
  叶飞,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将领。曾任华东野战军第一纵队司令员兼政委,第三野战军第十兵团司令员,福州军区司令员,海军司令员等。
  王胜,建国后担任我军高级职务。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。